云南省六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2021-08-24 14:45:00   【字体:

为确保过渡期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云南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联合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标对表中央办法,认真落实“四个不摘”和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做到管理关系不变、投入力度不减、监管力度不松。在中央办法延续脱贫攻坚期内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公开公示、项目库管理等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对中央办法进行细化,对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合并形成本办法,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一并规范管理。

进一步细化支出内容

从明确监测帮扶对象、加强“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规范跨省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脱贫劳动力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弥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开展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新增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建设支出内容、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特色村寨等十个方面进行细化,增加可操作性。

结合云南实际新增部分管理要求

按照预算法规定,参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吸收借鉴脱贫攻坚期好的做法,明确资金分配时限和结转结余责任,将预算法规定的30日资金下达时限量化到相关行业部门和州市、县级部门,明确界定因规划滞后、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资金下达不及时、项目验收不及时、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等原因导致结转结余的各相关单位责任,强化资金支出管理,明确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明确省级衔接资金特殊管理要求

结合省委、省政府政策要求,适当扩大省级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用于全省统一救助平台建设、安置区以奖代补及安置区脱贫人口物管费和水电费补贴。支持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省级资金负面清单中剔除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明确各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40%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延续脱贫攻坚期好的做法,明确各县可从下达到县的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

 

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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