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联合发布指标,对这项工作问效→

来源: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10-12 11:27:51   【字体: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支持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财政部等6部委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中用于乡村产业发展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利用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成效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严格产业项目实施管理、突出产业发展成效,确保资金聚焦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着力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第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聚焦产业、突出成效”、“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集中考核、权责统一”、“强化监督、严格奖惩”四项原则。

第六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和数据来源: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其他资金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制度。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管理行业数据,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数据。

(五)各州(市)、县(市、区)上年度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自评报告。

(六)各级下达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资金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巡视和监督检查等机构出具的与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有关的审计和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绩效目标设置、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效益和加减分等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情况。主要评价过渡期内乡村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具体目标设置情况等。

(二)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情况。主要评价当年乡村产业发展总体绩效目标制定,以及具体绩效指标设置和完成情况等。

(三)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实施项目总体情况。主要评价衔接资金支持产业项目资金占比、产业项目与县级乡村主导产业衔接、支持产业项目聚焦情况等。

(四)衔接资金使用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评价衔接资金以奖代补、经营奖补、省级衔接资金支持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使用机制建立情况。

(五)项目库管理情况。主要评价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和调整情况,乡村产业项目入库管理情况。

(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情况,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

(七)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情况,以及收益收取及分配情况。

(八)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主要评价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形成经营性资产情况、资产后续运营和管护情况等。

(九)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主要评价产业项目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包括各地衔接资金分配情况、产业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十)参与利益联结的国家、省、州(市)、县(市、区)四级龙头企业情况。主要评价总部在当地及总部不在当地但参与本地利益联结龙头企业数量、吸纳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缴纳增值税情况等。

(十一)参与利益联结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主要评价参与利益联结且年经营收入大于10万元的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情况。

(十二)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主要评价各地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情况。

(十三)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收入情况。主要评价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情况。

(十四)机制创新情况。加分指标,主要根据各地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机制创新情况进行加分,包括资金筹措机制、使用机制、管理机制等。

(十五)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减分指标,主要根据省以上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以及因实施项目增加隐性债务等情况进行扣分。

(十六)数据作假情况。减分指标,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准确、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集中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州(市),以及当年下达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总量大于5000万元的县(市、区)按照实地核查与报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市、区)材料由各州(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县级报送。按照责任、权利、资金、任务“四到县”原则,各县(市、区)是资金项目管理的主体,要按照考核指标做好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当年总体绩效目标及指标,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对下评价及考核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等开展。

第十条 各州(市)财政、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于次年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衔接资金实施乡村产业项目总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通知另有要求的,以具体通知为准。各州(市)、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对各州(市)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属纳入考核各县的县均得分确定总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纳入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因素法分配,按照脱贫县和其他县分别给予相应激励。对各州(市)、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由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向各州(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结束后自动废止。

 

附件: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附件

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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